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
筑公交通[2003]2号
贵阳市2003年机动车和驾驶员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能符合国家标准,对驾驶员实行严格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安全,根据《贵州省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定期检审验规定》,现对贵阳市二OO三年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机动车检验
(1) 机动车定期检验时间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数码(简称“尾号”)相对应的月份检验(包括城市客运出租轿车)。
号牌尾号 3 4 5 6 7 8 9 0 1 2
检验月份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营业性客运车辆实行半年检验制度(城市客运出租轿车除外)
号牌尾号 12 34 56 78 90
检验月份 第一次 3 4 5 6 7
第二次 8 9 10 11 12
(2)凡达到报废标准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一律强制报废,不得办理延缓报废和年度检验手续,大型载客、中型载客、右置方向盘汽车、延缓报废机动车,不予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3)经批准延缓报废的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一次,其他延缓报废车辆每年检验2次。
二、 检验标准、要求及说明
(1) 严格按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
(2) 车容整洁、牌证齐全、机件完好、安全可靠。号牌未按规定位置安装或车辆前后安装或车辆前后安装保险杠或践踏板影响观看号牌视线的,必须在撤除的同时,按未按规定安装号牌处理后,才予审验。
(3) 送检前需进行二级以上保修作业。
(4) 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发动机、车驾或整车技术参数与行使证记录不符的,暂扣其车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然后在车管所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不予检验。
(5) 重、大、中、轻、微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小、微型载客汽车、运营性轿车、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两侧车门,需喷印单位、运输组织名称,重、中、轻、微型载货车车厢后栏板上需按规定喷印号码放大字样。
(6) 长期在外地运行,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可向车辆管理机关申办委托代检手续。
(7) 汽车需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根据贵州省公安厅黔公通(2001)112号文《关于禁止机动车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的要求,一律改用公安部天津消防科所研制的“SD高效水系灭火器”系列产品,其中卧铺客车按《卧铺客车技术条件》规定,在车厢的前、中、后座应分别安装至少各一个灭火器。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的,不得办理年检合格签证手续。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交管[2002]167号文《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有“大吨小标”、外廓尺寸超标嫌疑的在用机动车,须请车辆所有人到车管所核对,无误后由车管所出具证明方能参加检验。
确系“大吨小标”的违规在用车辆,车管所可依据《公告》中“库存车产品公告”
的有关参数重新核定,并出具证明后方能参加检验。
对外廓尺寸超长、超宽、超高的在用车辆,车管所要按照GB7258-1997国家标准有关车辆外廓尺寸的规定,责令车辆所有人进行改造合格,经车管所重新核定并出具证明后方能参加检验。
(8)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筑府通[2002]55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城市客运出租轿车检验每年一次。
三、 检验程序
(1) 各有车单位及个体单位车主在车辆送检前先到车管所或所属机动车检测站、车管所、市县交警大队购镇《2003年度机动车检测表》,然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检测站进行车辆检验。
(2) 车辆(包括城市客运出租车)检验合格后,凭检验合格单和年检表,由所属检测站在行驶证上签盖定期检验专用章,检验有效期签至次年对应月份,同时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证。
(3) 检验合格的营业性客运车辆(城市客运出租轿车除外),经批准延缓报废的车辆,按应参加检验次数的对应月份在行驶证上签注有效期。
(4) 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延缓报废机动车合格证或摩托车及其他三轮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由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按公安部标准统一制发。
四、 检测地点安排
(1) 贵州省小型汽车修理厂检测站承担白云区2003年度大、中、小、微型载客、轿车和重、中、轻、微型载货车辆的检测。
(2) 贵州省黔伟汽车修理厂检测站承担乌当区2003年度大、中、小、微型载客、轿车和重、中、轻、微型载货车辆的检测。
(3) 龙家寨机动车检测站承担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小河区,2003年度19座以下(含19座)大型载客和重、中、轻型两吨以上(含两吨)载货车辆及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摩托车的检测。
(4) 蟠桃宫机动车检测站承担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小河区,19座以下(含19座)中型载客、轿车的车辆检测。
(以上四站营运载客车辆的检测)
(5) 扎佐机动车检测站,承担一市三县(清镇、息烽、开阳、修文),2003年重、中、轻、微型载客、轿车及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检测。
(6) 小关机动车检测站承担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2003年大、中、小型、微型载客、轿车营运性车辆和轻型(两吨以下不含两吨)、微型载货及小型、微型载客、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检测。
(7) 轻便摩托车和非农用拖拉机在所属车管站检测,一市三县的二、三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机踏车、非农用拖拉机在所属市县交警大队检测,“50”型以下助动车在非机动车管理办公室检测。
五、 驾驶员审验
(1) 驾驶员审验自2003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所属车管站,和一市三县交警大队参加审验、审验时间按初次领证日期的对应月份审验。
(2) 对持有准驾车型A、B驾驶证的和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前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3) 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
(4)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原准驾“A”、“B”的一律更换准驾“C”类车辆记录,并不得从事客运。凡当事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和申请两年审验改为一年审验的,应补交相关费用,由车管所办理。
(5) 受吊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的,复试科目一、及格后方予审验签证。
(6) 受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十二个月以下处罚的,复试科目一、科目三、及格后方予审验签证。
(7) 受吊扣驾驶证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处罚的,须复试全部科目及格方予审验签证。
(8) 凡逾期未审的,除按规定缴纳逾期审验费外,按照《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考试合格后方予审验。
持有准驾车型“A”、“B”、“C”驾驶证的,超过审验期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并处考试科目一,超过一年以上(含一年)二年以下的,并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超过二年以上(含二年)在驾驶证有效期内的,并处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
(9) 因违章被记满12分的驾驶证,按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经考试合格后方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审验签证手续。
(10) 肇事逃逸或隐瞒事故不报,因违章、交通肇事三个月不接受处理或假报遗失的驾驶证,一律按公安部28号令及贵州省实施细则第29条,注销其驾驶证。
(11) 因交通事故未处理结案的暂不审验,待结案后凭结案证明按有关规定补审。
(12) 驾驶员审验凭有效驾驶证到车管所、所属车管站、市县交警大队购填《二OO三年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表》,经审核符合审验规定的,由所属车管站、市县交警大队签署审验合格印章。
(13) 凡是办理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IC卡)的驾驶员,参加驾驶员审验时,须出示IC卡。
(14) 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IC卡并开通交警应用的,除办卡开通应用时,对违章记分一次清零外,对在上述时间内因违章记满12分的,可持考试通知书到车管所办理免试一次。
(15) 入伍前持有地方机动车正式驾驶证的现役军人,在其服役期间可以暂缓审验,退伍后一年内凭《士兵退出现役证》按规定补办审验手续。
六、 其他事项
(1) 本年度检、审验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各车管站、市县交警大队对参加二OO三年度审验的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对应的月份进行。逾期三个月以下未审的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对应的月份进行。逾期三个月以下未审的驾驶证,由车管站、一市三县交警大队办理补审手续,严格按规定交纳逾期费,不得减免。
(3) 机动车规格术语表
载客:
大型 车长大型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下同)
中型 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 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轿车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7人的载客汽车。但同一型号车辆可增加乘坐人数除外。
载货:
重型 车长大于6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 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轻型 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3.5m,载质量小于等于750kg。
(4)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车管所负责解释和处理,咨询电话:4842399
二OO三年元月九日
(存5份 共印3005份)
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2003年1月9日印发